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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与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不是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2020年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曾将客户名单解释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诉讼司法实践中,有被告基于“交易次数少或者客户信息没有进行实际交易”而抗辩主张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是,且不论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效力尚存,与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都不是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不能认为交易次数少或没有交易的客户信息就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没有交易的客户信息不意味着就是没有竞争优势的客户信息。
供稿:郝培羽、赵云虎
编辑:郝培羽、赵云虎案情简介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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